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0-06-12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情况予以公示。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路9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07149
法定代表人:杨杰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分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
产 品:年产橡胶输送带2000万平方米、汽车配件120万件等
生产运行状况: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南橡胶厂、国营一三七厂,是一家橡胶制品综合企业,原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013年搬迁至宜昌市伍家工业园。
1966年,在三线大背景下,由国家计委和燃料化工部联合下文,由北京橡胶研究院、青岛橡胶六厂、西北橡胶总厂、沈阳第四橡胶厂、铁岭橡胶厂五家企业迁建至湖北宜昌市组建,隶属于燃料化学工业部直接管理,1970年成立中南橡胶厂,1984年下放湖北省石化厅管理,1988年下放宜昌市管理,1993年企业兼并宜昌市轮胎厂、宜昌市橡胶制品厂组建中南橡胶集团,1997年成立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路9号,占地53万平方米,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输送带、汽车配件等,广泛应用于煤炭、冶金、汽车、水电等行业。
(二) 辐射源项及“外协”情况
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其工作场所不存在辐射源项;生产过程及员工均由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生产装置于2013年8月开始试运行生产,由于历史原因,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阶段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2018年9月,企业委托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属员工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
2019年9月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目前,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现有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公司为相关作业人员配发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评价我公司于2019年9月16-18日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了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任务编号:GXZW-XP-2019-09003)。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刘兆靖、王斌
采样人员:王斌、张辉、孙丹丹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刘洋
(五)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矽尘、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
化学毒物:二氧化硫;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本次未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硫化作业岗位(直读)接触的高温进行检测,建议企业在来年当地夏季最热月(6月-8月)对该岗位接触的高温值进行补测。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表1检测结果汇总表
(六)评价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次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现状情况见下表2所示。
表2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属于橡胶制品业。依据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等进行工程分析,识别判定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综合确定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表3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整改建议
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严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工作。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路9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1791207149
法定代表人:杨杰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分类:橡胶和塑料制品业---橡胶制品业
产 品:年产橡胶输送带2000万平方米、汽车配件120万件等
生产运行状况: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名中南橡胶厂、国营一三七厂,是一家橡胶制品综合企业,原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中南路,2013年搬迁至宜昌市伍家工业园。
1966年,在三线大背景下,由国家计委和燃料化工部联合下文,由北京橡胶研究院、青岛橡胶六厂、西北橡胶总厂、沈阳第四橡胶厂、铁岭橡胶厂五家企业迁建至湖北宜昌市组建,隶属于燃料化学工业部直接管理,1970年成立中南橡胶厂,1984年下放湖北省石化厅管理,1988年下放宜昌市管理,1993年企业兼并宜昌市轮胎厂、宜昌市橡胶制品厂组建中南橡胶集团,1997年成立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位于宜昌市伍家岗区共升路9号,占地53万平方米,主要生产各种类型的输送带、汽车配件等,广泛应用于煤炭、冶金、汽车、水电等行业。
(二) 辐射源项及“外协”情况
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其工作场所不存在辐射源项;生产过程及员工均由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生产装置于2013年8月开始试运行生产,由于历史原因,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建设阶段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相关工作。
2018年9月,企业委托宜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其所属员工进行在岗职业健康体检。
2019年9月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托我公司对其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目前,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了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并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制度,现有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运行正常,公司为相关作业人员配发相应的个体防护用品。
(四)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评价我公司于2019年9月16-18日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于2019年9月23日出具了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任务编号:GXZW-XP-2019-09003)。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刘兆靖、王斌
采样人员:王斌、张辉、孙丹丹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刘洋
(五)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矽尘、聚乙烯粉尘、聚丙烯粉尘;
化学毒物:二氧化硫;
物理因素:高温、噪声。
本次未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工作场所硫化作业岗位(直读)接触的高温进行检测,建议企业在来年当地夏季最热月(6月-8月)对该岗位接触的高温值进行补测。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表1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项目 | 检测岗位 | 合格岗位 | 不合格岗位 | 合格率 |
粉尘 | 3 | 2 | 1 | 66.7% |
二氧化硫 | 2 | 2 | 0 | 100% |
噪声 | 7 | 7 | 0 | 100% |
通过本次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现状情况见下表2所示。
表2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 判断 |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
1总体布局 | 部分符合 | 职业卫生告知卡格式欠规范,需增加当年检测值。 |
2设备布局 | 部分符合 | 本次所检混炼岗位接触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超标原因为:混炼岗位的作业区虽设置有管道除尘设施,但仅能收走部分逸散粉尘;原材料中炭黑和白炭黑因其特殊性(轻、松而极细的粉末)极容易在投料的过程中因工人操作不当造成逸散和扬起;作业区内地面大量积尘未及时清扫。 |
3.建筑卫生学 | 符合 |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 部分符合 | 混炼岗位接触的粉尘浓度超标。 |
5.职业病防护设施 | 部分符合 | 混炼岗位的作业区虽设置有管道除尘设施,但仅能收走部分逸散粉尘;原材料中炭黑和白炭黑因其特殊性(轻、松而极细的粉末)极容易在投料的过程中因工人操作不当造成逸散和扬起;作业区内地面大量积尘未及时清扫。以上三点造成混炼岗位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 |
6.应急救援设施 | 部分符合 | 未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如急性二氧化硫中毒和中暑)制定专项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7.职业健康监护 | 不符合 | 该公司目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未为接触高温、二氧化硫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亦未进行上岗前、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人数不全,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
8.个人防护用品 | 不符合 | 该公司混炼岗位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该公司的粉尘危害仍然存在。 |
9.辅助用室 | 符合 |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 符合 |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 部分符合 | 职业卫生告知卡格式有误,需增加当年检测值。 |
13.职业卫生培训 | 符合 | |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部分符合 | 需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中进行信息补充和更新。 |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表3企业在职业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整改建议
序号 | 存在问题 | 检查依据 | 整改建议 |
1 |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格式有误,未填写当年检测值。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 按照GBZ 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建议增加当年检测值一栏。(见后告知卡示例) |
2 | 该公司混炼岗位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该公司的粉尘危害仍然存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6]第48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关于混炼岗位的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超标,有以下几点建议: (1)日常严格执行个体防护用品佩戴工作,严禁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入作业现场作业。 (2)及时清理地面积尘。 (3)及时对除尘管道进行清理。 (4)开启备用除尘器。 (5)现场增设通风措施加强车间空气对流。 (6)加强对该岗位操作的规范化管理,最大限度的避免因作业人员操作失误扬起粉尘。 (7)通过以上措施进行整改后,应对该岗位作业时的粉尘浓度重新进行检测和评定粉尘等级。 |
3 | 未针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如急性二氧化硫中毒和中暑)制定专项的应急救援预案及演练。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8.5对于生产或使用有毒物质的、且有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卫生设计应制定应对突发职业中毒的应急救援预案。 |
按规定制定针对性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应急救援演练,留存相应的演练记录及影像资料。 |
4 | 该公司目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未为接触噪声、高温、二氧化硫等危害因素的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检查项目的职业健康检查,亦未进行上岗前、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且体检人数不全,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该办法第十一、十三、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 |
应增加上岗前和离岗后的职业健康检查。积极做好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员工的岗前、在岗、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完善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对诊断出疑似职业病的员工按要求进行复查以及后续预警措施,并将复查结果在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留档备查。 |
5 | 未为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员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且现有档案信息不全。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 案内容包括:(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6 | 混炼岗位佩戴防尘口罩后,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仍然超标。 | 《用人单位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8]3号)、《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与维护》(GB/T18664-2002)及《个人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1651-2008) | 建议加强设备维护和日常职业卫生相关管理工作,如重新选择防尘效率更高的防尘口罩、及时清扫地面积尘、及时对除尘管道进行清理、开启备用除尘器、加强对该岗位操作的规范化管理。 |
7 | 由于原申报系统设计时间较早,与新系统无法全面兼容,原申报单位登录新系统时,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并在更新申报内容时,及时对缺失信息和变化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 《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2019年8月16日发布公告) |
中南橡胶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应按照《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12]第48号令)的有关规定,将目前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者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如实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进行补充和更新。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工作。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