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0-06-12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情况予以公示。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3959F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行业分类:医药制造业—中成药生产
产 品:氨加黄敏胶囊、六味地黄丸、维C银翘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舒心口服液等
生产运行状况: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组建于2003年12月18日。2003年9月26日,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在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宜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宜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宜昌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之一——湖北宜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将原国有企业——湖北宜昌民康制药厂、合资企业——宜昌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按照股东优先受让的原则,有偿出让给合资公司的新加坡股东。新加坡股东从境外注入资金,用以收购的宜昌民康制药厂的土地和无形资产,组建了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9月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为现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HBMKPharmaceutical Limited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西药制剂生产、销售为主,集科研、生产、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制药企业。公司总占地面积3.7万平方米,拥有7条符合GMP标准的现代化中药生产线。拥有154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其中,属于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77个,列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产品78个,OTC(非处方用药)药品64个,有3个品种列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有3项专利技术受到国家专利保护。
该公司可生产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口服液、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等十余种中西药制剂产品。
该公司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柬埔寨、日本、美国、加拿大、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民康” 牌中成药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公司被评为全国的 “双优外商投资企业”,是湖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秉承“品质至上、科技为先”的经营理念,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不断提升产品的内外在品质,是省内少数能生产中药注射剂的生产企业之一,浓缩丸、微丸技术先进独特,“民康”牌系列浓缩丸被誉称为中药中“黑珍珠”;公司浓缩鼻渊丸曾荣获国家银质奖,维C银翘片、氨咖黄敏胶囊多次荣获湖北省精品名牌产品称号,民康商标连续五届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该公司相应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 辐射源项及“外协”情况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其工作场所不存在辐射源项;生产过程及员工均由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由于建成较早,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评价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7-19日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了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任务编号:GXZW-XP-2019-12001)。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刘兆靖
采样人员:王斌、张辉、孙丹丹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王见
(五)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微波辐射。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表1检测结果汇总表
(六)评价结论与建议
通过本次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现状情况见下表2所示。
表2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依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的规定,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属于医药制造业---中成药生产。依据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生产工艺过程、使用的原辅材料种类等进行工程分析,识别判定劳动者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风险程度,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综合确定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为职业病危害较重的企业。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6.1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1)生产现场应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对警示标识进行设置。设置地点及数量见表6.1-1。
表6.1-1 工作场所主要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的设置
注:警示标识设置在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工人停留处的显著位置
①在生产车间主要人流入口附近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该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②在车间内称量、粉碎混合、配料、制片干燥等可能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③产生噪声的部位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④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见表13-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表6.1-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例)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写明工作过程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岗位津贴、工伤保险等)等内容。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劳务派遣人员。
6.2 设备布局及防护设施、措施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设备的维修、润滑,并派专人进行管理,发现设备泄漏、密闭不严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建立台账及维修情况记录。针对高噪声设备(如粉碎机)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 职业健康监护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议企业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在岗职工进行全覆盖,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证或其他异常的人员,企业应加强其异常员工的复查诊治工作,并进行妥善处理和安置。企业应对准备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企业应对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复查人员,企业应及时安排复查。
表6.3-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类别情况一览表
注:①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7.1.2.4健康检查周期中规定:a)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5dB,1年1次;b)作业场所噪声8h等效声级≥80dB,<85dB,2年1次。
②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6.4.2.3健康检查周期中规定:a)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Ⅰ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2-3年1次。
③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7.6.2.3健康检查周期中规定:健康检查周期,2年。
6.4 职业病危害申报
2019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发布《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公告,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由于原申报系统设计时间较早,与新系统无法全面兼容,原申报单位登录新系统时,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并在更新申报内容时,及时对缺失信息和变化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督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19]118号)的有关规定,将目前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者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如实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进行补充和更新。
6.5 个人防护用品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杜绝员工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现象。
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较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工作。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
用人单位地址:宜昌市西陵区西坝路50号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757003959F
法定代表人:李美林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行业分类:医药制造业—中成药生产
产 品:氨加黄敏胶囊、六味地黄丸、维C银翘片、小儿化痰止咳颗粒、舒心口服液等
生产运行状况: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组建于2003年12月18日。2003年9月26日,依据《中共宜昌市委、宜昌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市在企业改革工作的意见》(宜发[2002]13号)文件精神,由宜昌市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宜昌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之一——湖北宜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具体实施,将原国有企业——湖北宜昌民康制药厂、合资企业——宜昌民康药业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和国有股权,按照股东优先受让的原则,有偿出让给合资公司的新加坡股东。新加坡股东从境外注入资金,用以收购的宜昌民康制药厂的土地和无形资产,组建了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2016年9月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发生股权变更,变更为现今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业公司HBMKPharmaceutical Limited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是一家以中西药制剂生产、销售为主,集科研、生产、进出口贸易为一体的大型综合制药企业。公司总占地面积3.7万平方米,拥有7条符合GMP标准的现代化中药生产线。拥有154个药品生产批准文号,其中,属于国家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77个,列入社会统筹医疗保险用药目录的产品78个,OTC(非处方用药)药品64个,有3个品种列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有3项专利技术受到国家专利保护。
该公司可生产片剂、胶囊剂、颗粒剂、丸剂、口服液、合剂及小容量注射剂等十余种中西药制剂产品。
该公司产品销往全国各地,并出口到新加坡、马来西亚、印尼、越南、柬埔寨、日本、美国、加拿大、荷兰、香港等国家和地区,“民康” 牌中成药在国内外享有良好声誉。公司被评为全国的 “双优外商投资企业”,是湖北省科技厅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该公司秉承“品质至上、科技为先”的经营理念,采用传统工艺与现代技术紧密结合,不断提升产品的内外在品质,是省内少数能生产中药注射剂的生产企业之一,浓缩丸、微丸技术先进独特,“民康”牌系列浓缩丸被誉称为中药中“黑珍珠”;公司浓缩鼻渊丸曾荣获国家银质奖,维C银翘片、氨咖黄敏胶囊多次荣获湖北省精品名牌产品称号,民康商标连续五届被评为湖北省著名商标。
目前该公司相应生产车间及辅助生产车间处于正常生产状态。
(二) 辐射源项及“外协”情况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不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其工作场所不存在辐射源项;生产过程及员工均由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统一管理。
(三)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情况
据调查了解,本项目由于建成较早,未进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四)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评价我公司于2019年12月17-19日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工作场所进行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并于2019年12月25日出具了检测结果报告单(检测任务编号:GXZW-XP-2019-12001)。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刘兆靖
采样人员:王斌、张辉、孙丹丹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王见
(五)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微波辐射。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表1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项目 | 检测岗位 | 合格岗位 | 不合格岗位 | 合格率 |
粉尘 | 13 | 13 | 0 | 100% |
微波辐射 | 1 | 1 | 0 | 100% |
噪声 | 8 | 5 | 3 | 62.5% |
通过本次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进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该项目职业病危害及其防治现状情况见下表2所示。
表2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分项结论
项目 | 判断 | 存在问题简要说明 |
1总体布局 | 基本符合 | 现场设置有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告知卡,但是存在格式不正确的情况,未有当年检测值相关内容。 |
2设备布局 | 基本符合 | 本次所检丸剂选丸、片剂制片干燥、前处理粉碎三个岗位噪声值超标,因工艺及设备的特殊性,部分高噪声设备(如破碎机、选丸机、高效沸腾干燥机)在采取相应降噪措施后噪声值仍然高于国家限制,公司为接噪岗位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降噪耳塞,在车间外设置休息室,有效减少噪声对上述岗位作业人员造成的职业性危害。 |
3.建筑卫生学 | 符合 | |
4.职业病危害因素 | 不符合 | 本次所检丸剂选丸、片剂制片干燥、前处理粉碎三个岗位噪声值超标。 |
5.职业病防护设施 | 不符合 | 固体制剂车间丸剂选丸岗位、片剂制片干燥岗位、中药材处理车间前处理粉碎岗位现场劳动者接触噪声不符合GBZ2.2的要求。 |
6.应急救援设施 | 符合 | |
7.职业健康监护 | 部分符合 | 公司未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进行岗前、在岗、离岗职业健康检查,检查不全面、不完整,体检人数不足。 |
8.个人防护用品 | 基本符合 | 部分人员未按照要求正确佩戴个人防护用品。 |
9.辅助用室 | 符合 | |
10.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 | 符合 | |
11.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 符合 | |
12.职业病危害告知 | 符合 | |
13.职业卫生培训 | 符合 | |
14.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 | 符合 | 需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中进行信息补充和更新。 |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6.1 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
1)生产现场应该按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警示标识》(GBZ158-2003)及《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对警示标识进行设置。设置地点及数量见表6.1-1。
表6.1-1 工作场所主要警示标识及警示说明的设置
序 号 |
职业病 危害因素 |
作业场所 | 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 | ||
1 | 粉尘 | 各车间接尘岗位旁。 |
注意防尘 注意防尘 |
注意通风 注意通风 |
戴防尘口罩 戴防尘口罩 |
2 | 噪声 | 各种输送机以及各类风机等处。 |
噪声有害 |
戴护耳器 |
|
3 | 微波 | 丸剂微波烘干装置区 |
穿防护服 |
戴防护手套 |
戴防护眼罩 |
戴呼吸器 戴防毒面具 |
穿防护鞋 穿防护鞋 |
①在生产车间主要人流入口附近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主要公布该车间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②在车间内称量、粉碎混合、配料、制片干燥等可能产生粉尘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戴防尘口罩”、“注意通风”等警示标识。
③产生噪声的部位设置“噪声有害”、“戴护耳器”等警示标识。
④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除设置警示标识外,还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示例见表13-2)。职业病危害告知卡标明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理化特性、健康危害、接触限值、防护措施、应急处理及急救电话、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及检测时间等。
表6.1-2 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例)
工作场所存在粉尘,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 ||
粉尘 | 理化特性 | 健康危害 |
无机性粉尘 |
长期接触生产性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量达到一定数量即可引发尘肺病,还可以引发鼻炎、咽炎、支气管炎、皮疹、眼结膜损害等。 | |
|
应急处理 | |
发现身体状况异常时要及时去医院进行检查治疗。 | ||
防护措施 | ||
采取湿式作业、密闭尘源、通风除尘,对除尘设施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除尘设施运转正常,加强个体防护,接触粉尘从业人员应穿戴工作服、工作帽,减少身体暴露部位,根据粉尘性质,佩戴防尘口罩,以防止粉尘从呼吸道进入,造成危害。 |
||
标准限值:8mg/m³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 ||
急救电话:120消防电话:119职业卫生咨询电话:xxxxxxxx |
工作场所存在微波辐射,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 ||
微波 辐射 |
理化特性 | 健康危害 |
微波是指频率为300MHz-300GHz的电磁波,是无线电波中一个有限频带的简称,即波长在1毫米~1米之间的电磁波,是分米波、厘米波、毫米波的统称。 | 微波对人体的伤害,主要取决于微波源的发射功率、设备泄露情况、微波源的屏蔽状态以及在操作和维修时是否有合理的防护措施等。微波对人体健康的影响,表现为类神经症等功能性变化,严重时还可有局部器官的不可逆损伤。 | |
当心电离辐射 |
应急处理 | |
治疗以中西医结合对症治疗为主,类神经症可获良好疗效。疑似眼晶状体浑浊者,转眼科处理。明确微波引起的白内障患者,应脱离微波接触。 | ||
防护措施 | ||
屏蔽辐射源、加大辐射源与作业点的距离、合理的个人防护。 |
||
标准限值:全身辐射连续微波日剂量4000(μW*h/cm2)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
||
急救电话:120 消防电话:119 职业卫生咨询电话 :xxxxxxxx |
工作场所存在噪声,对人体有损害,请注意防护 | ||
噪声 | 理化特性 | 健康危害 |
声强和频率的变化都无规律、杂乱无章的声音。 | 致使听力减弱、下降,时间长可引起永久耳聋,并引发消化不良、呕吐、头痛、血压升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 |
|
应急处理 | |
使用防声器如:耳塞、耳罩、防声帽等, 并紧闭门窗。如发现听力异常,应立即到医院进行检查,确诊。 | ||
防护措施 | ||
利用吸声材料或吸声结构来吸收声能;佩戴耳塞;使用隔声罩、隔声间、隔声屏,将空气传播的噪声挡住、隔开。 |
||
标准限值: 85dB(A) 检测数据:xxx 检测日期:xxxx年x月x日 | ||
急救电话:120消防电话:119职业卫生咨询电话:xxxxxxxx |
6.2 设备布局及防护设施、措施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加强日常监管,加强设备的维修、润滑,并派专人进行管理,发现设备泄漏、密闭不严等紧急情况及时处理,并建立台账及维修情况记录。针对高噪声设备(如粉碎机)采取相应的隔声、吸声、消声、减振等控制措施。
6.3 职业健康监护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范建立《职业健康监护制度》,并定期组织劳动者进行的职业健康检查由取得有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资质的机构进行。建议企业组织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时应对所有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在岗职工进行全覆盖,严格按照《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GBZ 188-2014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患有疑似职业病、职业病病人、职业禁忌证或其他异常的人员,企业应加强其异常员工的复查诊治工作,并进行妥善处理和安置。企业应对准备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上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同时企业应对脱离所从事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或者岗位的劳动者,应当在劳动者离岗前30日内组织劳动者进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对于职业健康检查要求复查人员,企业应及时安排复查。
表6.3-1职业健康监护范围和类别情况一览表
评价单元 | 岗位/工种 | 接触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 | GBZ188对应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 |
固体制剂车间 | 胶囊剂称量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胶囊剂粉碎混合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
胶囊剂制粒干燥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
丸剂制丸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
丸剂微波烘干 | 微波辐射 | “7.6微波” | |
丸剂选丸 | 噪声 | “7.1噪声” | |
片剂称量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
片剂配料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
片剂制片干燥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
片剂总混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
颗粒剂称重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
颗粒剂制粒干燥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
颗粒剂粉碎混合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
中药材处理车间 | 粉碎 | 粉尘、噪声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7.1噪声” |
液体制剂车间 | 称量 | 粉尘 | “6.4其他致尘肺病的无机粉尘”、 |
灌装轧盖 | 噪声 | “7.1噪声” | |
辅助生产 | 检维修 | 电焊烟尘、锰及其化合物、臭氧、氮氧化物、紫外辐射 | “9.1电工作业” |
②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6.4.2.3健康检查周期中规定:a)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Ⅰ级,4年1次、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Ⅱ级及以上,2-3年1次。
③根据GBZ188-2014《职业健康监护技术规范》7.6.2.3健康检查周期中规定:健康检查周期,2年。
6.4 职业病危害申报
2019年8月16日,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司发布《启用新版“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的公告,其中第二条明确指出“由于原申报系统设计时间较早,与新系统无法全面兼容,原申报单位登录新系统时,需要在新系统中重新注册,并在更新申报内容时,及时对缺失信息和变化信息进行补充和更新”。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应按照《关于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切实加强职业健康督管工作的通知》(鄂卫办通[2019]118号)的有关规定,将目前公司的基本情况、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工艺或者材料、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和浓度、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体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等如实在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系统(www.zybwhsb.com)进行补充和更新。
6.5 个人防护用品
湖北民康制药有限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现场监管,杜绝员工不佩戴个体防护用品进行作业的现象。
该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风险为较重,《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47号)第二十条规定:“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和劳动者公布。”
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认真做好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及现状评价工作。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