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20-10-12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情况予以公示。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栗林河村一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308620
法定代表人:张有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分类: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矿开采
生产规模:年产30万吨磷矿
委托单位联系人:余佳
(二)企业概况
公司运行情况:华兴磷矿始建于1988年,1995年并入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矿山企业。2011年9月经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投产运行,至今现生产能力为30万t/a。矿区属樟村坪镇管辖,为宜昌磷矿栗西矿区栗林河东侧矿段,矿区面积1.3104km2,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的状态。
截止本次现状调查,各生产及辅助设备技术性能完好,目前装置在设计正常负荷、设计反应温度下平稳运行,与运行条件相适应,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采样期间由2020年8月3-5日共计3个采样日构成。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黄昊、刘兆靖
采样人员:刘力、张辉、孙丹丹、王斌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余佳
(四)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矽尘;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检测结果汇总表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矽尘、手传振动、噪声。
该企业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建筑卫生学符合国家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正常。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本次相应接触噪声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执行较差,部分岗位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缺少当年具体检测数据。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完善,职业卫生培训落实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井下生产单元590采场出渣岗位接触的总粉尘浓度超标;590采场凿岩、590采场出渣、563东部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出渣这4个岗位噪声强度值超标;590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凿岩接触的手传振动强度超标,应加强员工个体防护,增设职业病防护设施。
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目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未为接触手传振动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不全,且未及时进行职业禁忌证人员的岗位调离工作,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控制职业病危害整改建议
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中有关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华兴磷矿属于目录中第一大类—采矿业,第(五)中类—非金属矿采矿业,第2小类化学矿开采,结合本现状评价报告的分析,华兴磷矿属于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生产企业。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
(一)用人单位概况
用人单位名称:宜昌市夷陵区樟村坪镇栗林河村一组
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1826308620
法定代表人:张有生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
行业分类:采矿业-非金属矿采选业-化学矿开采
生产规模:年产30万吨磷矿
委托单位联系人:余佳
(二)企业概况
公司运行情况:华兴磷矿始建于1988年,1995年并入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为其下属矿山企业。2011年9月经安全设施验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投产运行,至今现生产能力为30万t/a。矿区属樟村坪镇管辖,为宜昌磷矿栗西矿区栗林河东侧矿段,矿区面积1.3104km2,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的状态。
截止本次现状调查,各生产及辅助设备技术性能完好,目前装置在设计正常负荷、设计反应温度下平稳运行,与运行条件相适应,达到设计要求及国家现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
(三)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采样期间由2020年8月3-5日共计3个采样日构成。
调查人:余斌、刘旺胜、黄昊、刘兆靖
采样人员:刘力、张辉、孙丹丹、王斌
实验室分析人员:孙丹丹、赵萌
陪同人:余佳
(四)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矽尘;
化学毒物:一氧化碳、氮氧化物;
物理因素:噪声、手传振动。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项目 | 检测岗位 | 合格岗位 | 不合格岗位 | 合格率 |
一氧化碳 | 4 | 4 | 0 | 100% |
一氧化氮 | 5 | 5 | 0 | 100% |
二氧化氮 | 5 | 5 | 0 | 100% |
矽尘 | 11 | 10 | 1 | 90.9% |
手传振动 | 2 | 0 | 2 | 0% |
噪声 | 14 | 10 | 4 | 71.4% |
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一氧化碳、一氧化氮、二氧化氮、矽尘、手传振动、噪声。
该企业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基本符合,建筑卫生学符合国家规定,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和应急救援设施运行正常。
根据现场调查情况,本次相应接触噪声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执行较差,部分岗位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缺少当年具体检测数据。
职业卫生管理组织机构成立完善,职业卫生培训落实到位,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中井下生产单元590采场出渣岗位接触的总粉尘浓度超标;590采场凿岩、590采场出渣、563东部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出渣这4个岗位噪声强度值超标;590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凿岩接触的手传振动强度超标,应加强员工个体防护,增设职业病防护设施。
现场调查中发现该公司目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未为接触手传振动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不全,且未及时进行职业禁忌证人员的岗位调离工作,建立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还需进一步完善。
本次评价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要求,通过对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进行现场调查后综合分析,针对宜昌华西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华兴磷矿在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以下对策措施和建议:
控制职业病危害整改建议
序号 | 存在问题 | 检查依据 | 整改建议 |
整改 时限 |
1 | 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数量不足。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5.2.1.6 存在或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生产车间、设备应按照 GBZ 158 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十三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工作场所入口处及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或设备附近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
按照GBZ 158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具体见表13.1-1. | 立即整改 |
2 | 部分职业病危害告知卡缺少当年具体检测数据。 |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 第十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公告栏,公布本单位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设置在办公区域的公告栏,主要公布本单位的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设置在工作场所的公告栏,主要公布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岗位、健康危害、接触限值、应急救援措施,以及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检测日期、检测机构名称等。 |
增加告知卡上当年检测值项目,及时向作业人员公布所在区域的化学毒物、粉尘、噪声的当年检测值。 | 立即整改 |
3 | 590采场凿岩、590采场出渣、563东部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出渣这4个岗位噪声强度值超标;相应接触噪声现场作业人员个人防护用品佩戴情况执行较差,部分岗位人员未按照要求佩戴。 |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6.3.1.1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应按GBJ87设计,对生产工艺、操作维修、降噪效果进行综合分析,采用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方法。对于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应首先从声源上进行控制,使噪声作业劳动者接触噪声声级符合GBZ2.2的要求。采用工程控制技术措施仍达不到GBZ2.2要求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计劳动作息时间,并采取适宜的个人防护措施。 | 督促所有噪声作业人员配备防护耳罩。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应加强教育宣传与监督管理,杜绝作业人员不带耳塞的行为。 | 立即整改 |
4 | 公司目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项目不全,未为接触手传振动危害的作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体检项目不全,现有档案信息不全。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组织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并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 该办法第十一、十三、十五条还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及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个人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存。 |
为接触化学毒物、粉尘和噪声、手传振动的所有员工按照GBZ188-2014要求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所有入职员工需进行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离职员工需进行离岗职业健康检查。 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做到“一人一档”。档案内容包括:(一)劳动者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婚姻、文化程度、嗜好等情况;(二)劳动者职业史、既往病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三)历次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四)职业病诊疗资料;(五)需要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的其他有关资料。 |
立即整改 |
5 | 未对需要复查和职业禁忌证的劳动者及时作出后续相关响应措施。 |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9号)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报告,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调离或者暂时脱离原工作岗位; (二)对健康损害可能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劳动者,进行妥善安置; (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 (四)对疑似职业病病人,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建议安排其进行医学观察或者职业病诊断; (五)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岗位,立即改善劳动条件,完善职业病防护设施,为劳动者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职业病危害防护用品。 |
及时安排需要复诊的员工遵医嘱进行复诊,并将复诊相关记录存入个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内;针对粉尘、噪声职业禁忌证员工应在收到职业健康检查结果通知时,安排调离原粉尘或噪声岗位,还应对职业禁忌证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持续性关注。 | 立即整改 |
6 | 本次所检井下生产单元590采场出渣岗位接触的总粉尘浓度超标;590采场凿岩、590采场出渣、563东部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出渣这4个岗位噪声强度值超标;590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凿岩接触的手传振动强度超标。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18]第52号)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
应做出相应的整改措施,例如增设590采场出渣岗位的除尘设施; 对590采场凿岩、590采场出渣、563东部采场凿岩、563东部采场出渣这4个四个工作区作业人员的耳塞佩戴情况进行督促,不佩戴耳塞者杜绝进入工作区; 针对手传振动强度超标的岗位应建立合理的劳动制度,坚持工间休息及定期轮换工作制度,减少接触时间,以利各器官系统功能的恢复,企业应督促接触手传振动的劳动者如凿岩工等佩戴防振手套;在冬天备热水洗手,每工作2小时用热水泡10分钟,并戴双层垫的防振手套以减振保暖。 综合以上建议严格执行后可减小对作业工人的人体伤害。 |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