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发布时间:2019-08-05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工作规范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4〕39号)的相关规定,现将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情况予以公示。
(一)用人单位概况
委托单位: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
项目地点: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
委托单位联系人:卜立新
(二)企业概况
通圆采石厂属改扩建矿山,公司原名为“宜昌市夷陵区通圆采石厂”,2015年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为:“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开宣,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4组,主要经营建筑石料、砂石料销售,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由于历史原因,该矿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报告的编制,目前该矿各大生产系统运行正常。
(三)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采样期间由2017年12月4日至12月6日3个采样日构成。
调查人:赵萌、刘力
采样人员:刘力、张辉
实验室分析人员:赵萌、孙丹丹
陪同人:望东升
(四)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检测结果汇总表
(五)评价结论与建议
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噪声。该矿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基本合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运行正常、辅助用室设置完备,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受工艺条件限制,部分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应在完善岗前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全面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在办公楼区域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建设项目主要建筑石料用灰岩的生产和销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分类为土砂石开采(B10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
(一)用人单位概况
委托单位: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
项目地点: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
委托单位联系人:卜立新
(二)企业概况
通圆采石厂属改扩建矿山,公司原名为“宜昌市夷陵区通圆采石厂”,2015年变更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企业名称变更为:“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望开宣,公司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黄花镇姜家畈村4组,主要经营建筑石料、砂石料销售,建筑石料用灰岩露天开采、加工、销售。由于历史原因,该矿未进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报告的编制,目前该矿各大生产系统运行正常。
(三)现场检测情况
本次采样期间由2017年12月4日至12月6日3个采样日构成。
调查人:赵萌、刘力
采样人员:刘力、张辉
实验室分析人员:赵萌、孙丹丹
陪同人:望东升
(四)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粉尘:其他粉尘;
物理因素:噪声。
本次对项目中存在的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了检测,检测结果如下:
检测结果汇总表
检测项目 | 检测岗位 | 合格岗位 | 不合格岗位 | 合格率 |
粉尘 | 5 | 5 | 0 | 100% |
噪声 | 5 | 2 | 3 | 40% |
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工作场所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主要为粉尘、噪声。该矿总体布局和设备布局基本合理,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基本运行正常、辅助用室设置完备,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要求。
宜昌市夷陵区通圆石业有限公司通圆采石厂受工艺条件限制,部分生产过程和设备产生的噪声超标,应在完善岗前和岗中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同时应严格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的要求在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全面设置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及中文警示说明,在办公楼区域应设置职业卫生公告栏,继续做好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期检测与评价工作,以便及时控制职业病危害,保障职工健康。
建设项目主要建筑石料用灰岩的生产和销售,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表》(GBT4754-2017)分类为土砂石开采(B101)。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规定,该用人单位属职业病危害风险严重的企业。
建议建设单位根据《现状评价报告书》中相关补充措施在后续工作中进行完善。